考试公告

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之:民法的含义、性质和任务、调整对象

来源:未知时间:2013-10-12

政法干警考试科目民法的含义

一、民法的概念:

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。

1.实质意义的民法: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,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,也就是私法的全部,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。

2.形式意义上的民法: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。

我国民商合一,是广义民法,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。

二、民法的历史沿革:

分为古代民法、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。

1.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。

2.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,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。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,又称民法法系,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,又称判例法系。近代法以1804年的《法国民法典》为代表。

3.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、1900年生效的《德国民法典》。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《苏俄民法典》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。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,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《大清民律草案》,1911年完成。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,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,仅在台湾有效。1986年颁布的《民法通则》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。

政法干警考试科目民法的性质和任务

一、民法的性质:

预测题目: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?

1.民法为文明法。

2.民法为实体法。

3.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。

4.民法为私法。

5.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。

二、民法的任务

1.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。

2.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。

3.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。

政法干警考试科目民法的调整对象

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、法人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。

一、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:

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、分配、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。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:

1.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。

2.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。

3.受价值规律支配。

二、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

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,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,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。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:

1.主体的地位平等。

2.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。

3.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。

相关文章

触屏版|电脑版|返回首页

Copyright © 2011-2022 湖南考德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
湘ICP备17009472号-2
总部地址: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宇成朝阳广场T4栋23楼 (3号线朝阳广场村地铁站5号口)
咨询电话:40004-20005